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100676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
      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
      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
      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
      部落。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