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100676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
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
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
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
部落。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