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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5403A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041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四條附表,除第十四條附表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
    級或優級合格證書者,除按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外,每人每月加發
    新臺幣三千元。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
    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學校按實際擔任專
    職族語老師之月數比例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 [附表]
  • 附表-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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