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200495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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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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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
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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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五)以往辦理之績效。
(六)經費自籌情形。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