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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1006084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三、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一)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十
          二個月內。
       (二)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
       前項貸款之申請應填具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檢附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應備文件(附件二),經本會初審通過後,
       交由事業地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事業登記負責人須參加指定單位所舉辦創業輔導課程達二十小時或
       二學分(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申請書「計畫書」填寫方式摘要說明

  • 附件二-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申辦應辦文件

  • 附件三-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輔導課程辦理單位及相關課程認定原則

  • [修正]

  • 十五、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
       ,得向經辦機構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並應檢具原住民
       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件四)及下列資格文件:
       (一)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其資格應符合
          附表(如附件五)之規定。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
          1.從事農、林、漁、牧業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
           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
          2.軍公教在職人員。

  • [附表]
  • 附件四-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

  • 附件五-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應備書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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