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申請書「計畫書」填寫方式摘要說明.pdf
- 附件二-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申辦應辦文件.pdf
- 附件三-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輔導課程辦理單位及相關課程認定原則.pdf
- 附件四-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pdf
- 附件五-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應備書件表.pdf
- 附件六-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切結書.pdf
- 附件七-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延滯名冊及催收處理情形表.pdf
- 附件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逾期放款戶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書.pdf
- 附件九-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授信案件利息暨違約金減免登記備查簿.pdf
- 附件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損失案件轉銷呆帳申請表.pdf
- 附件十一-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轉銷呆帳案件備查簿.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1006084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三、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一)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十 二個月內。 (二)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 前項貸款之申請應填具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檢附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應備文件(附件二),經本會初審通過後, 交由事業地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事業登記負責人須參加指定單位所舉辦創業輔導課程達二十小時或 二學分(附件三)。
- [附表]
- [修正]
-
十五、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 ,得向經辦機構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並應檢具原住民 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件四)及下列資格文件: (一)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其資格應符合 附表(如附件五)之規定。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 1.從事農、林、漁、牧業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 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 2.軍公教在職人員。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