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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20066205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五點附件四、第六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
      )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
      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
      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
      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補文件送達
      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本國個人: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本,驗後
          發還。
         2.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3.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4.活動計畫書,如發表文章、報告全文及簡報。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
          後發還。
         2.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
         3.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4.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5.活動計畫書。
         6.申請函文。
      (三)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海外個人應檢附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
          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並另檢附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二)。
         3.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
          本,以及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4.活動計畫書。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www.cip.gov.tw)下載。

  • [附表]
  • 附件一-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活動申請表

  • 附件二-申請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個人資料表

  • 附件三-申請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

  • [修正]

  • 五、審查與核定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聘請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於十五
         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活動符合本要點補(捐)助之宗旨與主題。
         2.配合本會業務。
         3.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組討論主持人或應邀
          發表論文。
         4.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5.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6.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畫。
         7.申請者外文能力。
         8.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9.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
      (二)申請補(捐)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人以上或機構、法
         人、團體在二個以上時,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員組團參
         加,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如因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者,應檢附相關
         資料或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函報本會同意變更。

  • [附表]
  • 附件四-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計畫內容異動對照表

  • [修正]

  • 六、補(捐)助標準如下:
      (一)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按前往地區
         別補(捐)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二)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
         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出席費、交通費、業務費和旅運
         費等。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一經
         費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
      (三)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補(捐)助標準(上限)得按第
         一款之標準減半。
      (四)申請人為重度身障者(須附證明文件),如須人陪同出席及參
         與活動,得依前開補(捐)助標準之上限減半補助一名隨行看
         護之旅費。
      (五)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補(捐)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
      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
      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
      經本會專案認定具有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拓展外交意義、配合政
      策執行及爭取國際會議主辦權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其補助金額不受前
      二項補(捐)助標準之限制。

  • [附表]
  • 附表-補(捐)助標準(上限)

  • [修正]

  • 七、經費撥付作業如下:
      (一)經本會核准補(捐)助之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活動
         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
         定方式同第四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補
         (捐)助:
         1.領據。
         2.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案實際經費、其他機關
          補助項目及金額)。
         3.原始支出憑證、各項單據正本。如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
          票根(或電子機票)、付款證明(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
          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及出國證明(登機證存根或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
          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4.外幣兌換單;未辦理結匯者,依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
          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美元參考匯價計算。
         5.成果報告書,含照片、發表文章、簡報、效益等)一式兩份
          、成果報告授權書。
         6.匯款帳戶影本。
      (二)計畫結算總經費若低於申請之總經費,依比率核減。
      (三)受補(捐)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並收回補
         (捐)助經費,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若有違反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者亦同。
      (四)對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檢附受
         補(捐)助對象之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領據辦理結
         報:
         1.補(捐)助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等之學術研究、交
          流計畫或活動,於結案時併附成果報告或活動情形。
         2.受補(捐)助對象有特殊情形,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不易辨
          識,經本會評估該補(捐)助案確具重要性與效益者,應敘
          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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