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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096001820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會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作品質、數量、效
      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德操守、勤惰、客服概念、電腦及網
      路應用能力等十一項考核之。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二)兩種,其考核
      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四日者。

  • [修正]
  •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評核
      ;聘僱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評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且將年終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
        初核。
     (二)單位主管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成績紀錄,由人事室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惟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評核。

  • [修正]
  • 八、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本職最高薪點者,
        不予晉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二)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年終評核結果,於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應自該評核年度
        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不得於次一年再進用為僱(聘)用人
      員。

  • [修正]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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