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五、本會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作品質、數量、效
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德操守、勤惰、客服概念、電腦及網
路應用能力等十一項考核之。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二)兩種,其考核
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四日者。 - [修正]
-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評核
;聘僱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評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且將年終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
初核。
(二)單位主管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成績紀錄,由人事室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惟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評核。 - [修正]
-
八、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本職最高薪點者,
不予晉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二)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年終評核結果,於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應自該評核年度
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不得於次一年再進用為僱(聘)用人
員。 - [修正]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096001820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