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建字第103002060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附件及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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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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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透過產業發展、社福
醫療、部落安全、人文教育、環保生態及環境景觀等六大發展面向,以全方位開放的新
視野,藉著在地化的行動模式,推動全面性的部落社區改造運動,重新打造及發展原住
民社會的主體意識與價值,營造蘭嶼「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擔」的社會環境,
特定訂本規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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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東縣蘭嶼鄉之椰油、野銀、朗島、紅頭、漁人及東清部落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得
視部落需求依第四點提出計畫書,並經社區發展協會決議通過後,檢具申請表、說明書
(格式如附件)及會議紀錄,送交蘭嶼鄉公所彙辦。
前項資料經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彙整後研提實施計畫,函報臺東縣政府層轉本會。
第一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未檢具應附文件者,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得限期補正。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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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申請、審議、請款流程如附表補助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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