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80078407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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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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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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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族語能力認證審查採書面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書面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
參加口試。族語能力認證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