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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7646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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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
,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
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