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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9020130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九人
    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
    任;其餘委員應由本部遴聘(派)相關機關(構)與團體代表、金融、主計、經濟、法律與
    體育專家學者、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
    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管理會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第6條

    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第一項會議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機關網站對外公開。

  • [修正]
  •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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