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2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
    票券正常流通。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
    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
    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
    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
    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
    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
    ,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