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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
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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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體育團體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
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
業稅。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
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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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第五條申請認可之活動,如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
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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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1652B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382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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