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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1653B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433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
      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二、體育團體: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運動團隊:指依法成立之組織或團體,組成經常性從事體育運動訓練
      之運動隊伍。
    四、運動員: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持續接受運動訓練之選手
      ,且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者: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
         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五、國際綜合性運動會:指下列運動賽事之一者: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
         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
         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
         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
         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六、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
      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七、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
    八、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指經本部備查,且由各特定體育團
      體所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之最優級別或組別。
    九、非營利性之團體: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
      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十、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
      勢族群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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