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0464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器(以下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
      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裁判計分之休閒娛樂運動。
      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
      目。

  • [修正]
  • 六、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三百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