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9003813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就本署全民運動組組長或
副組長擇一派兼之,其他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教練、其他機
關及本署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由機關及本署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