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021473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九點,並自102年7月19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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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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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機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本署得視其情節,撤銷其補助之核定,並以書面
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受補助對象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轉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者,應即報本署
備查,並應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之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在學期間已領取之補助
,不予追繳。
有前項情形而辦理機構隱匿未報本署備查者,停止補助一年,或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