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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985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件一;增訂第十三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三之一、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世界運動會,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
         金獎勵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
         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
         及其教練團激勵金:
         (一)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破該參賽項目世界運動會賽事或世界紀錄,並獲獎牌。
         教練指導之選手,參加世界運動會、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
         盃)賽取得優異成績且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得衡酌該競賽屬
         性、競賽強度、賽事舉辦週期、歷屆參賽成績、國內輿論關注
         度及教練貢獻度,發給教練團激勵金。
         前二項發給激勵金額度,選手參賽項目屬團體項目者,其教練
         團激勵金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為上限;其餘選手、教
         練團激勵金以十五萬元為上限。
         參加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獎勵之國際賽事,
         並獲得獎牌,且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
         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激勵金;其激勵金額度,以十五
         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激勵金之發給,由教育部提經國光體育
         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
         激勵金額度,專案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
         會)同意後為之。但教育部認有及時獎勵必要者,得提經國光
         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由教育部核定後為之,並提送基
         金管理會報告。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人才培育,指對參加下列運動賽事或講(研)習之選手、
      教練及裁判之培育:
      (一)世界運動會。
      (二)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或 Global Association o
         f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以下簡稱聯合會)所
         屬國際非亞奧運單項運動總會之會員,所舉辦之全國性競賽及
         推廣活動。
      (三)聯合會所屬國際非亞奧運單項運動總會所舉辦之國際競賽及其
         會員舉辦之賽前集訓。
      (四)聯合會所屬國際非亞奧運單項運動總會所舉辦之國際教練、裁
         判講(研)習及其會員舉辦之全國性教練、裁判講(研)習。
      前項各款培育之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非屬亞奧運運動種類人才培育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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