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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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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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獎金
(一)獎勵對象:
1.提出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之檢舉人;而同一
檢舉案件以最先檢舉人為受獎勵人。二人以上檢舉而不能區分先後者,視為共同
檢舉。
2.檢舉人限自然人。但各該檢舉案件負責偵查機關執行、指揮、監督人員、本部相
關業務人員及其三等親內人員,不適用之。
(二)獎勵方式:
1.獎金發放階段:
(1)第一階段: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者,給與檢舉人獎金總額百分之七十。
(2)第二階段: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2.獎金總額如下:
(1)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獎金,依各該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
織)自查獲時起前二年下注總額規模發放獎金,如附件一。
(2)檢舉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獎金,依各該涉案妨害賽事公平之舉辦賽事單位人員與
參與賽事相關隊職員人數發放獎金,如附件二。
3.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給與之獎金,檢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調整給獎獎金總
額基準者,均不予追回或追加。檢舉獎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
及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受獎勵人綜合所得總額。
4.同一案件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
5.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之共犯或自首而檢舉他人者,均不給與獎金。
(三)檢舉案件受理及獎金申請方式:
1.案件受理方式如下:
(1)檢舉人應向司法警察機關具名檢舉,提供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
害賽事公平案件等線索,受理檢舉機關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聯絡方式、報案
時間及識別資料等,而受理檢舉機關應確實保密。
(2)檢舉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而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通
知原檢舉人。
2.檢舉獎金申請方式如下:
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向本部以具名(得用化名)檢舉人,及提供摘錄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
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起訴書、法院判決書之內容,併同說明符合本要點
規定申領獎金數額報本部,依各該階段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四)獎金核撥方式:
1.為保護檢舉人,本部審查核定獎金後,依檢舉案件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
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據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以轉發檢
舉人。
2.檢舉人應於接獲轉發單位通知,並於本部撥付轉發機關後次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檢
舉獎金,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款項應繳回本部。
3.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