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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24466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檢舉獎金
     (一)獎勵對象:
        1.提出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之檢舉人;而同一
         檢舉案件以最先檢舉人為受獎勵人。二人以上檢舉而不能區分先後者,視為共同
         檢舉。
        2.檢舉人限自然人。但各該檢舉案件負責偵查機關執行、指揮、監督人員、本部相
         關業務人員及其三等親內人員,不適用之。
     (二)獎勵方式:
        1.獎金發放階段:
         (1)第一階段: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者,給與檢舉人獎金總額百分之七十。
         (2)第二階段: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2.獎金總額如下:
         (1)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獎金,依各該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
          織)自查獲時起前二年下注總額規模發放獎金,如附件一。
         (2)檢舉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獎金,依各該涉案妨害賽事公平之舉辦賽事單位人員與
          參與賽事相關隊職員人數發放獎金,如附件二。
        3.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給與之獎金,檢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調整給獎獎金總
         額基準者,均不予追回或追加。檢舉獎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
         及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受獎勵人綜合所得總額。
        4.同一案件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
        5.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之共犯或自首而檢舉他人者,均不給與獎金。
     (三)檢舉案件受理及獎金申請方式:
        1.案件受理方式如下:
         (1)檢舉人應向司法警察機關具名檢舉,提供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
          害賽事公平案件等線索,受理檢舉機關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聯絡方式、報案
          時間及識別資料等,而受理檢舉機關應確實保密。
         (2)檢舉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而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通
          知原檢舉人。
        2.檢舉獎金申請方式如下:
         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向本部以具名(得用化名)檢舉人,及提供摘錄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
         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起訴書、法院判決書之內容,併同說明符合本要點
         規定申領獎金數額報本部,依各該階段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四)獎金核撥方式:
        1.為保護檢舉人,本部審查核定獎金後,依檢舉案件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
         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據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以轉發檢
         舉人。
        2.檢舉人應於接獲轉發單位通知,並於本部撥付轉發機關後次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檢
         舉獎金,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款項應繳回本部。
        3.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教育部受理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獎金表

  • 附件二-教育部受理檢舉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獎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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