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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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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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
下之活動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
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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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核撥及核結相關規定如下:
(一)核撥:
1.以個別計畫受核定補助金額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
付。
(2)金額超過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
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
狀況酌予調整。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
經費時,應檢附「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補助經
費請撥單」(如附件四之一)。
(5)經費撥付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各該單項協會如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
(二)核結:
1.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部事前核准者外,各
該單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
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其採就地審計
者,得免附原始憑證。
2.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
,應事前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
予核結。
3.受補助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第一目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得於審核
後退還。
4.結案時之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實際
支用經費占本部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撥付,或繳回已撥付之補
助款。
5.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廠商違約金及其他衍
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6.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該部分之補助經費除應繳回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
,對各該單項協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依第三目退還留存於各該單項協會之原始憑證,各該單項協
會應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8.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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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
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
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奧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每人發給十萬元激勵金。
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
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
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及其教練團激勵
金:
(一)奧運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奧運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於下列賽事及項目破紀錄:
1.田徑、游泳項目:於國際賽事破世界或亞洲紀錄者。
2.前目以外之其他運動項目:於國際綜合性賽會或國際單項
正式錦標賽之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破世界紀錄,並獲得獎牌
。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不得逾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
定獎助學金之金額。但屬前項第三款破紀錄者,不在此限。
教練指導之選手,參加世大運、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取
得優異成績且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得衡酌該競賽屬性、競賽強度
、賽事舉辦週期、歷屆參賽成績、國內輿論關注度及教練貢獻度,
發給教練團激勵金。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團體球類競賽以二百萬元為上限;其他競賽
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第三項及第五項激勵金之發給,由本部提經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
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專案
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為之。但本
部認有及時獎勵必要者,得提經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
由本部核定後為之,並提送基金管理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