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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5417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件四;增訂第七點附件四之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
         下之活動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
         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 [附表]
  • 附件四-優秀或具潛力選手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 [修正]

  • 七、補助款核撥及核結相關規定如下:
      (一)核撥:
         1.以個別計畫受核定補助金額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
           付。
          (2)金額超過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
           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
           狀況酌予調整。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
           經費時,應檢附「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補助經
           費請撥單」(如附件四之一)。
          (5)經費撥付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各該單項協會如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
      (二)核結:
         1.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部事前核准者外,各
          該單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
          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其採就地審計
          者,得免附原始憑證。
         2.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
          ,應事前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
          予核結。
         3.受補助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第一目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得於審核
          後退還。
         4.結案時之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實際
          支用經費占本部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撥付,或繳回已撥付之補
          助款。
         5.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廠商違約金及其他衍
          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6.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該部分之補助經費除應繳回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
          ,對各該單項協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依第三目退還留存於各該單項協會之原始憑證,各該單項協
          會應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8.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

  • [附表]
  • 附件四之一-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補助經費請撥單

  • [修正]

  • 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
       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
       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奧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每人發給十萬元激勵金。
       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
       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
       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及其教練團激勵
       金:
       (一)奧運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奧運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於下列賽事及項目破紀錄:
          1.田徑、游泳項目:於國際賽事破世界或亞洲紀錄者。
          2.前目以外之其他運動項目:於國際綜合性賽會或國際單項
           正式錦標賽之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破世界紀錄,並獲得獎牌
           。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不得逾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
       定獎助學金之金額。但屬前項第三款破紀錄者,不在此限。
       教練指導之選手,參加世大運、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取
       得優異成績且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得衡酌該競賽屬性、競賽強度
       、賽事舉辦週期、歷屆參賽成績、國內輿論關注度及教練貢獻度,
       發給教練團激勵金。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團體球類競賽以二百萬元為上限;其他競賽
       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第三項及第五項激勵金之發給,由本部提經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
       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專案
       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為之。但本
       部認有及時獎勵必要者,得提經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
       由本部核定後為之,並提送基金管理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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