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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10050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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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輔助方式:
(一)協助宣導:本部配合「國際旅展」或其他運動相關展覽設立「運動觀光主題館」,
提供獲選單位免費使用宣導攤位,推廣銷售獲選遊程。
(二)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以各該獲選遊程中有關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項目為限。
2.補助額度:以所銷售獲獎遊程各該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件最高不
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3.補助數量:每一獲選遊程以五百件為上限,並以本部公告獲選遊程之日起至次年
度九月三十日止已出團者為限。
4.獲選遊程有重大消費糾紛者,不予補助。 - [修正]
-
六、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獲選單位應於獲選遊程公告日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
良運動遊程撥款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所列文件,檢附補助款收據或發票、基
本資料表(如附件二)、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獲選單位切結書(如附件四)
、活動完成認定表(如附件五)及其他本部指定文件,以書函方式郵寄或專人送達
本部,一次申請撥付補助款項;除本部專案核定者外,逾期均不予受理;其送達日
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為準。
(二)前款申請補助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 - [附表]
- [修正]
-
七、撥款總額按實際參加遊程人數計算,並以獲選遊程活動完成認定表上參加民眾親自簽名
,如以團體參加遊程者,得由團體推派代表簽名。
獲選單位擅自變更原獲選遊程內容者,本部得依實際狀況於各該補助款百分之二十額度
內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