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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海岸巡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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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應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
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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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
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
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89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海洋委員會海域執字第108001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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