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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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空中作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無人機空中偵巡勤務之執行。
二、無人機海上搜救、災情觀測之空偵支援。
三、其他有關無人機空中作業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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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空中作業隊。
十四、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
、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
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
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
查緝隊。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九組、十六分隊及三十五小隊內調整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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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特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勤與空勤吊掛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特勤與空勤吊掛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重大、特殊犯罪案件偵辦之支援。
四、特勤與空勤吊掛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五、特勤與空勤吊掛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六、無人機任務之規劃及協調。
七、特勤快艇、無人機維修、保養業務與裝備料件等管理之執行及陳報。
八、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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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112001095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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