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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112001095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六條之一

    空中作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無人機空中偵巡勤務之執行。
    二、無人機海上搜救、災情觀測之空偵支援。
    三、其他有關無人機空中作業事項。

  • [修正]
  • 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空中作業隊。
    十四、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
       、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
       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
       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
       查緝隊。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九組、十六分隊及三十五小隊內調整辦事。

  • [修正]
  • 第九條

    特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勤與空勤吊掛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特勤與空勤吊掛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重大、特殊犯罪案件偵辦之支援。
    四、特勤與空勤吊掛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五、特勤與空勤吊掛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六、無人機任務之規劃及協調。
    七、特勤快艇、無人機維修、保養業務與裝備料件等管理之執行及陳報。
    八、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 [修正]
  •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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