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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保人字第1120007816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六點附件2、附件3;刪除第十四點附件4、第十五點附件5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海洋保育巡查員薪點核敘標準,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
      意事項之附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附表約僱人員報
      酬標準表、行政院(或授權機關)核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聘用人
      員聘用計畫書(核定本)、僱用計畫表(核定本)支給。

  • [修正]

  • 六、進用作業程序:
      (一)本署進用海洋保育巡查員,應辦理公開甄試,按成績高低及甄
         試簡章或公告規定錄取,並備候補人員,由機關首長核定。
      (二)新聘用及約僱人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思想
         純正,品德優良,體格健康,能耐勞苦,其進用資格條件,另
         以甄試簡章或公告定之。
      (三)甄試錄取人員應依本署通知於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自報
         到日起簽訂「聘用或僱用契約書」(如附件 2)正式聘僱,並
         應接受三個月試用(含職前訓練),試用成績經綜合規劃組考
         評,提報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試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僱)。前開職前訓練實施方式及
         相關規定,依本署海洋保育巡查員訓練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
      (四)聘用及約僱海洋保育巡查員應於報到當日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學
         經歷等證件原本,送請本署審查。
      (五)新聘用或僱用海洋保育巡查員進用前,必要時本署得洽請有關
         機關協助辦理其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之查核。
      (六)海洋保育巡查員之甄補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但綜合規劃組依
         其業務需要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得改聘(僱)其他聘(僱)
         職務,或原職務改以較高等級聘用。
      (七)經機關首長同意以原職務改以較高等級聘用方式甄補者,其作
         業方式如下:
         1.由人事室提供現職聘用六等,具碩士以上學歷,且最近三年
          年終考核至少二年列甲等以上之海洋保育巡查員名單,並移
          請綜合規劃組進行陞任意願調查。
         2.人事室應就綜合規劃組所提供有意願陞任之名單,依海洋委
          員會海洋保育署陞任七等保育巡查員資績評分表(如附件 3
          )進行共同選項評分,完成評分後,移請綜合規劃組簽陳機
          關首長成立評選小組進行個別選項之評分。
         3.評選小組之成員,由機關首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一人擔
          任召集人,綜合規劃組、海洋生物保育組及海洋環境管理組
          各一人擔任小組成員。
         4.評選小組進行個別選項之評分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試或
          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5.人事室將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首長綜合考評結果之積分造
          列名冊,簽陳機關首長圈定後改聘。

  • [附表]
  • 附件2-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聘用(約僱)人員聘(僱)用契約書

  • 附件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陞任七等海洋保育巡查員資績評分表

  • [修正]

  • 十四、海洋保育巡查員聘用或僱用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考核
       年度內滿六個月不滿一年者,另予考核。

  • [修正]

  • 十五、本署定期於每年四月、八月考核所屬海洋保育巡查員之平時成績,
       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以作為年終辦
       理考核之參據。
       海洋保育巡查員輔導及考核,另以輔導機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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