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86100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 [修正]
  • 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