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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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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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86100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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