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8830012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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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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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
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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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