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5000455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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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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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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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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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