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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26701113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
      (一)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
          、臨時派遣人力、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
      (二)前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
         備之用;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購置口
         譯機設備,並以一次為限;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
         、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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