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26701113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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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
(一)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
、臨時派遣人力、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
(二)前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
備之用;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購置口
譯機設備,並以一次為限;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
、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