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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59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
      ,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並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與精緻度,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
      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特訂定本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年期或三年期計畫
        ,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各分級申請資格及申請計畫類型詳如附件1。
     (二)申請第一級之團隊應能展現臺灣客家文化能量,且具備國際文化識別價值者;申請
        第二級之團隊應能發展專業客家藝文,且具有展演規模能量者;申請第三級之團隊
        應能穩健經營持續創作,且發揮藝文扎根者。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別及申請計畫類型
        ;團隊可於申請級別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序位,至少應填列一種,本會得依據
        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及補助計畫類型。
     (四)申請計畫類型包含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客家藝文推廣計畫及國際藝術交流計
        畫;所有申請團隊均應提報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第一及二級團隊得依發展需
        求,提報客家藝文推廣計畫或國際藝術交流計畫。
     (五)本會依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每年度補助金額,第一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
        幣一千萬元為原則,第二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第三級團隊最
        高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六)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應先行預估三年補助額度之配置,於本會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
        額後,受補助單位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本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
        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 [附表]
  • 附件1-各分級申請資格及申請計畫類型

  • [修正]
  • 六、付款方式:補助款以年度方式撥付,並依年度執行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
        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完成者,於當年度十
        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
        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及師資名
        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
        款。

  • [修正]
  • 十一、財務管理:
      (一)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並依核定計畫指定用途支用
         ,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二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
         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
      (四)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五)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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