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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2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96600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五點;增訂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六、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由本會另訂定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 [增訂]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 四、補助對象:負責維護管理第二點所稱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修正]
  • 六、補助原則:
      (一)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之效益顯著者,優先補助。
      (二)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
         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
         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會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四)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但營造全國示
         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同一設施獲本會依本要點補助連續二年未達成本會核定該
         設施績效目標者,第三年起得不再補助。

  • [修正]
  • 七、撥款方式:
      (一)第一期款:於修正計畫書核定並完成招標作業後,檢具權責證明文件、納入地方
         預算證明及第一期補助款領據,經本會核備後撥付按補助比率折減後之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契約價金總額逾核定計畫總金額時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
         三十);計畫內容無需辦理招標者,於計畫核定後,檢具修正計畫書、納入地方
         預算證明及第一期補助款領據,經本會核備後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尾款: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尾款領據、經費結算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
         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並經本會備查
         後撥付尾款。
      (三)計畫補助經費包含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經費者(含規劃設計、監造、工程及
         其相關費用),工程經費部分準用「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撥款。

  • [修正]
  • 十五、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六、九點之限制,且除第一期款最高撥付比率百分之三
       十外,可依實際需要訂定撥款期數及比率,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及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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