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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提升效
率,爰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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