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本會補助之海內外客家社團有效推展海內外客家
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特依本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
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補助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接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
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檔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本會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辦理,不可偏
離。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
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 - [修正]
-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應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室,會計室
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三)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綜合規劃處處長、
副處長或科長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地訪查。
(四)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二)由本會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五)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附件三),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六)訪查事項如下: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1.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2.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3.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
」 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督導評核要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