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2000929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四點之附件六;增訂第四點之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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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文教處處長、副處長或
科長率同業務相關人員實地訪查。
(三)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五)由本會文教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四)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六、附件七),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
(五)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
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展演活動
、創作出版、培訓研習、錄製發行、播送放映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