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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
、專家遴聘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一,聘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其補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8600068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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