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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同一補助對象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適用不同社團但
         同一負責人);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参拾萬元整。
      (二)辦理活動地區為新南向國家者,得列優先補助之參考。
      (三)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
         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
         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補助
         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四)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
         )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修正]

  •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申請。但自一百十四年度起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年度計畫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十月
         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
         一辦公日;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上述資料請配合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
         列印紙本乙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海外團體部分,委請申請團體所屬轄區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
         僑務委員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協助收件,海外
         團體依規定檢具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申請表

  • 附件二-「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計畫書格式參考

  • [修正]

  • 十、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
      限制;申請單位若屬海外團體,其申請、審查、撥款及核銷亦不受第
      六點第四款、第七點後段、第九點第三款之限制,由本會專案審查,
      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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