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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設置客語能力認證暨推廣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目的: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大專院校資源,促進客語復甦,加強客語之使
      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升客語服務品質,培養並鑑定客語人才,特補助設置客語能
      力認證暨推廣中心,落實隨到隨考,爰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
      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檢具計畫書十份(如附件一、二)及電子
      檔一份提出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客家委員會設置客語能力認證暨推廣中心補助申請計畫書

  • 附件二-實施計畫書格式

  • [修正]
  • 七、經費撥付及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依函示檢具領據(附件三)並註明補助款核撥
      資料(附含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等項目之存摺影本),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
      付核定補助金額三分之一;於計畫執行二個月後,檢具領據及計畫進度表,向本會申請
      暫撥第二期款(核定補助金額三分之一);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尾款領據、經費支用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四,全部收入減全
      部支出後,若有結餘,應繳回本會已撥付之補助款;若有不足,本會補助不足數的百分
      之八十)、原始憑證(如附件五,已設置校務基金者,得免送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
      (格式如附件六,並附電子檔)等資料送本會核銷;惟如有資本門軟體補助,應另檢附
      軟體保管單影本;如有資本門硬體補助,應另檢附財產增加單影本。
      前項所稱設置校務基金者,以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置者為限。

  • [附表]
  • 附件三-領據

  • 附件四-經費支用報告表

  • 附件五-接受客家委員會補助設置客語能力認證暨推廣中心經費支出憑證簿

  • 附件六-客家委員會補助設置客語能力認證暨推廣中心成果報告書格式

  • [修正]
  • 九、著作權之歸屬:
      本案設計製作之系統平台及程式、文字、影像、聲音等,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
      須永久無償提供本會及其他受本會補助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單位使用,並永久授權本會
      轉移使用及修改程式之權利(同意書如附件七)。受補助單位於核銷時,須提供程式之
      原始碼、系統操作手冊及維護手冊等。

  • [附表]
  • 附件七-同意書

  • [修正]
  •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同意補助函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執行進度表
         ,函送本會,俾辦理追蹤考核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次考試結束後五日內,提供書面試務報告,教學部分推廣應於
         每季提供書面成果報告,並於計畫結束後提供年度總成果報告。
      (三)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
         例超過百分之八十,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時,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四)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本會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刪,則核定之
         補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五)本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及建築物新建等,並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
         令辦理。
      (六)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七)經核定補助款之申請案,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結案,如逾期請款
         ,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自動放棄。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按計畫書履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及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
         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切結書如附件八)。
      (九)因本補助案所衍生之相關稅賦部分,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十)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 [附表]
  • 附件八-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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