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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4000226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方式:
        1.推薦:由機關(構)、學校及團體依前點規定具有傑出才藝及致力客家語言文化
         薪傳者向本會推薦,詳填推薦表、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含電
         子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2.自行申請:由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含電子
         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時間:推薦或報名案件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會,線上申
        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 [附表]
  • 附件-「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申請認定者資料表

  • [修正]
  • 七、為增進傳習學能,傳承客家文化,客語薪傳師宜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鼓勵每五年至
      少辦理傳習服務三次,相關參與情形,將納入爾後獎勵補助之參據。繼續教育之實施方
      式如下:
     (一)參加本會、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辦理客語薪傳培訓之相關實體課程,並取得研
        習證書。
     (二)參加哈客網路學院相關課程:客語教學、客家音樂、客家民俗歷史、客家文學、客
        家文化創意產業、兒童客家、大專校院合作課程等七大類不同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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