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國民中小學學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績優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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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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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國民
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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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於學生報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
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應考學生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
本(如附件二),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對執行本項工作之績優學校相
關人員予以敘獎。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代課教師得改以核發獎狀乙紙,以資
獎勵。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