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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並與觀光相
結合,以提升客庄社區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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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產業培力類:
1.客庄產業之調查研究、人才培育、研習,及有助帶動返鄉創
(就)業機會等計畫。
2.客庄地方產業之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包裝設計等計畫。
(二)行銷推廣類:
1.客庄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等計畫。
2.推廣客庄小旅行或觀光旅遊發展等計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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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
算辦理。
(三)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推廣活動,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地團體為宜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
之八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
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提升客庄社區經濟及擴大
青年參與者,得列為優先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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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
憑)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開始前始得提案申請。
(二)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將七份計畫書連同一份電子檔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彙送本會。
(三)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檢具五份書面資料及一份電子檔,
連同該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送請本會審查。
(四)不符補助項目類型、未依本點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
不予受理。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
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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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考量項目:
(一)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對客家產業與地方社區經濟發展之貢獻。
(三)對地方產業品牌打造之貢獻。
(四)對提升客庄觀光能量之貢獻。
(五)對擴大青年參與客家產業、推動族群主流化、性別平等及消費
者保護之綜合效益。
(六)結合在地相關團體辦理情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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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次或分期撥
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本會審查後,受
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
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
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會審查後,受補助之地方政
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核備後再併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向本會申請
撥付;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按計畫
核定金額計算撥付,若涉採購發包者,請併檢附採購案契
約書,按採購發包金額撥付,採購發包金額高於計畫核定
金額者,以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
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
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第二期補助款
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
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不分類別,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
次或分期撥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計畫執行完成一
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
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
報告書、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
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修正後
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及切結書,直接報請本
會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
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
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第二期補助款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
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
會撥付。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
助之地方政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10660072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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