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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10660072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並與觀光相
      結合,以提升客庄社區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補助項目:
      (一)產業培力類:
         1.客庄產業之調查研究、人才培育、研習,及有助帶動返鄉創
          (就)業機會等計畫。
         2.客庄地方產業之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包裝設計等計畫。
      (二)行銷推廣類:
         1.客庄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等計畫。
         2.推廣客庄小旅行或觀光旅遊發展等計畫。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
         算辦理。
      (三)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推廣活動,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地團體為宜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
         之八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
         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提升客庄社區經濟及擴大
         青年參與者,得列為優先補助。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
         憑)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開始前始得提案申請。
      (二)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將七份計畫書連同一份電子檔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彙送本會。
      (三)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檢具五份書面資料及一份電子檔,
         連同該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送請本會審查。
      (四)不符補助項目類型、未依本點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
         不予受理。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
         額。

  • [修正]

  • 八、審查考量項目:
      (一)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對客家產業與地方社區經濟發展之貢獻。
      (三)對地方產業品牌打造之貢獻。
      (四)對提升客庄觀光能量之貢獻。
      (五)對擴大青年參與客家產業、推動族群主流化、性別平等及消費
         者保護之綜合效益。
      (六)結合在地相關團體辦理情形。

  • [修正]

  • 十、撥款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次或分期撥
         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本會審查後,受
          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
          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
          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會審查後,受補助之地方政
           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核備後再併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向本會申請
           撥付;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按計畫
           核定金額計算撥付,若涉採購發包者,請併檢附採購案契
           約書,按採購發包金額撥付,採購發包金額高於計畫核定
           金額者,以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
           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
           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第二期補助款
           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
           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不分類別,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
         次或分期撥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計畫執行完成一
          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
          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
          報告書、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
          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修正後
           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及切結書,直接報請本
           會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
           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
           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
           第二期補助款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
           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
           會撥付。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
         助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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