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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96600143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督導及評核依本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核定之個案計
      畫執行進度,依上開補助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
      府及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 [修正]
  •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成效顯著績優時,本會得於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第 1款
         所定最高補助比率範圍內調增補助比率。
      (二)依本會核定之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所訂期程,扣除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影響
         外,計畫累計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翌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
         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二十。
         2.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之三十。
         3.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之四十。
         4.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翌年度得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本會函請修正仍不予改善時,本會得減列補
         助金額或撤銷其補助,經減列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
         補助經費及孳息,業已發生對第三人之債務時,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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