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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86602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貸放對象
      本貸款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負責人為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法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
         定標準),且設立登記地址或工廠登記地址須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附表
         ),並實際在前述重點發展區從事經營客家文化、具在地特色並能提升客庄就業
         機會之產業。惟不含金融、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申貸事業、負責人或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
         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三個月者。
      (三)企業淨值為負值。
      (四)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財金或經濟相關法令並經判決確定。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給予信用保證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 [修正]
  • 八、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最高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

  • [修正]
  • 十、保證條件
      (一)本貸款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二)保證手續費率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收,由申貸事業負擔。
      (三)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及代理信保基金收取保證手續費用
         外,不得向申貸事業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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