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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
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
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82000021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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