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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00076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70311109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洽第二上市公
    司予以說明。經本公司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異常時,得請第二上市公司委託原上
    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所詢事項表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市公司如
    有正當事由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一、未依規公告及書面申報財務報告。
    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核閱報告。
    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者。
    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期限將前項意見內容或專案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檢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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