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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105006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信託基金應辦理事項:
      (一)信託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造其年度決算:
         1.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業務(工作)
          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信託基金設立目的及其所定
          條件之情形。
         2.資金運用狀況應敘明預算所列資金運用計畫之辦理情形,並
          評估其運用報酬率。
         3.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基金未來年度之支出事項及或
          有資產應予充分揭露。
      (二)信託基金應依據上開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資金
         運用狀況,編造年度決算,其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
         「信託基金決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1)收支餘絀表
          (2)餘絀撥補表
          (3)現金流量表
          (4)平衡表
          (5)收繳給付表(退休基金適用)
         4.明細表:如利息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所提決議
          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
          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信託基金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
          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三)信託基金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主管
         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
  • 附件-信託基金決算書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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