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105006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信託基金應辦理事項:
(一)信託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造其年度決算:
1.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業務(工作)
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信託基金設立目的及其所定
條件之情形。
2.資金運用狀況應敘明預算所列資金運用計畫之辦理情形,並
評估其運用報酬率。
3.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基金未來年度之支出事項及或
有資產應予充分揭露。
(二)信託基金應依據上開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資金
運用狀況,編造年度決算,其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
「信託基金決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1)收支餘絀表
(2)餘絀撥補表
(3)現金流量表
(4)平衡表
(5)收繳給付表(退休基金適用)
4.明細表:如利息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所提決議
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
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信託基金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
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三)信託基金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主管
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