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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102009231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針對民生及媒體關注重點,或是未來可能引發後續發展之議題,應掌握機先,即時瞭解
      職掌範圍內之新聞報導,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傳送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參考。

  • [修正]
  • 四、本會記者會以每週二、週四在本會舉辦為原則,由發言人或其指定專人主持,得通知各
      局、處、室主管或其指定專人陪同參加。另視實際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得召開臨
      時記者會。

  • [修正]
  • 七、新聞稿依其重要性及複雜性分為三類,其核定層級如下:
     (一)重要政策宣導或輿情回應所發布之新聞稿:
        1.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二)需經業務會報通過之決議相關新聞稿:
        1.新聞稿先由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案件經業務會報通過後,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依通過內容核定。
     (三)一般及裁罰案件之新聞稿:
        由本會各局處室主管提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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