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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對象:設立於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之僑、臺商事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第10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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