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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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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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各委託單位應於簽約後三日內刊登於
所屬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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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可能引起輿論關注或重大社會議題之委託研究事項,委託單位於審
查研究計畫書時,尤應針對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學經驗背景、專長領域
,審慎評估其專業能力,以確保研究品質與公信力。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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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者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提具委託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經
費概算表(如附件二),經委託單位審查同意後簽訂契約,並依約
定之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團隊成員據以執行,未經委託單
位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如附件三),併
委託研究計畫書送委託單位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
由委託單位存檔備查。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辦理問卷調查,受委託者進行調查前,應先將調
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來源及抽樣方法等)送委
託單位同意後執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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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受委託者應於簽約後三日內,將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GR
B系統,且委託單位應將完成登錄情形作為第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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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逾一年者,委託單位應於每季結束後之次
月五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如附表二)報會。
委託研究計畫進度落後者,應填寫檢討報告表(如附表三)併季報
表報會。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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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受委託者應將完成驗收之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檔(.pdf格式)
、研究報告重要內容中英文摘要登錄於 GRB系統,且委託單位應
將完成登錄情形作為最後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委託單位應於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份及電
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及刊登於所屬網頁,以公開供社會
大眾參考。
委託單位得自行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發布新聞稿。本會亦得視
每年研究成果性質及數量,彙集辦理聯合發表會或展示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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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委託單位除應促請受委託者至 GRB系統登錄資料外,並應於受
委託者完成登錄資料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