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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2019761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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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