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1120195492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經費範圍,以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相關經費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租金。
(二)空間維運管理費。
(三)水電、網路、保全、辦公室管理費。
(四)園區辦理新創育成費用。
前項經費之補助基準(如附件一),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情形調整。 - [附表]
- [修正]
-
七、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
關業務局、處、室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項,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
核辦理: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是否符合設置或營運創新園區之整體範圍、
宗旨及內容。
(二)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三)預期成果及其可達成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六)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七)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十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綜
理審核事宜,並由本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執行秘書為副召集人
;其餘由本會四業務局、國際業務處、資訊服務處、主計室指派代表
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
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會議召開前,本會應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
員進行書面審查。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
事先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與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