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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
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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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
對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
,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20年3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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